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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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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後,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判決自無從送達,縱對之為送達,亦不發生送達之效力,是以該判決因不發生送達之效力而仍未確定,自不得對之 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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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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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騎乘電動機車,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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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侵占罪係於持有他人之物之狀態中,表現其排除權利人對於物之行使而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取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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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八號刑事判決
分類: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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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通訊監察譯文記錄犯罪組織成員通話,屬共犯審判外之自白,故有補強證據要求之必要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台上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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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當事人有利於己之辯解是否可採之判斷,且非不能調查者,於判決時未予以釐清論明,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
出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八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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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7條第3項行為人對被害人年齡須主觀上有認識,惟此認識,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出處:高等法院102年度軍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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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法院未予調查誤用累犯規定,即誤加重其刑,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
出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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