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乘電動機車,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出處: 依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之解釋,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指該交通工具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推動、蒸汽機、汽油、柴油、天然氣、電動皆屬之;又所謂交通工具並不限定於陸上,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都包含在內,故除電動機車外,電動自行車或其他加裝動力推動之交通工具皆包含在該條之範圍內。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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