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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費調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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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建商將住戶公約列為買賣契約之附件,已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該住戶公約與買賣契約有同等效力,所有住戶既均有簽訂,可認為所有住戶透過建商使同一內容之住戶共同使用之約定,由多數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該住戶公約已有效成立,不因申請建造執照時有無檢附該規約及有無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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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照之公寓大廈,其共有部分約定專用,固不受第7條各款之拘束,然仍須已有分管約定始能適用

出   處: 臺灣高等法院97上9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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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
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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