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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照之公寓大廈,其共有部分約定專用,固不受第7條各款之拘束,然仍須已有分管約定始能適用

出   處: 臺灣高等法院97上993號民事判決

判決要旨:

丁○○另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不動產買賣,有1樓空地歸1樓住戶使用之交易習慣,丙○○自應受拘束云云。但查,依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 之地面…。」同條例第55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公寓大廈即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60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7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就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約定專用,固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各款之拘束,然仍須區分所有權人間已有分管約定始能適用。本件丁○○既未證明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間就B部分法定空地有分管協議存在,復未證明有該分管使用之交易習慣,其辯稱非無權占有,洵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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