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 內政部:10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總量管制

內政部昨(十四)日表示,自今(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住宅用不動產,增訂總量管制,規定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之上限為十三公頃,建物四千戶,長期總量上限為一千三百公頃,建物二萬戶,主要目的在強化相關管控機制,並無媒體所指研議放寬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相關限制之情事。

內政部指出,陸委會為落實經發會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之共識,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對於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採許可制,內政部並依據同法條第2項之授權,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內政部說明,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4條第1款但書、第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原已訂有大陸地區人民擔任黨、政、軍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大陸人民僅能取得一戶自用之住宅不動產、取得後三年內不得移轉、不得以共有或贈與方式取得等嚴謹管控機制。惟為因應部分輿情及立法委員反映近年來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需求似有逐漸增加情形,為預為有效防範陸資來臺投機炒作不動產,應加強管控機制,內政部爰依據同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發布於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總量管制,部分媒體之臆測,應屬誤解。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參照內政部102年11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20351411號函、內政部91年10月04日台內地字第0910061821號函,內政部原則每半年檢討長期總量及年度數額,若遇有性質特殊之案件,得予專案許可,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後,專案定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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