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暴力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 24 條修正案
立法院昨(十四)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正條文,針對日見頻傳的醫院暴力事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罰金提高至三十萬元。原先外界擔新條文修正會造成醫病關係緊張,朝野協商結果將醫院暴力明確規定為結果犯。修正後條文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警察若認為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而醫療機構也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安全。
立法委員表示,修法是為回應社會期待,對醫療暴力採零容忍態度,不能因酒醉或其他原因,暴力對待醫護人員;不過,顧及病人團體期待,讓醫療暴力構成要件極嚴謹,維持醫病關係平衡。修正後條文規定,施強暴、脅迫,足以妨礙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施強暴、脅迫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前的醫療法第106條規定,違反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對醫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妨礙其執行醫療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的妨害公務罪,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其施以強暴或脅迫,而強暴行為並不限於直接對公務員身體施以暴力,僅以公務員為目標實施暴力,因而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亦成立該罪。
醫療團體對此項修法表示樂見其成,認為醫療法第24條第2項比照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礙公務的模式修法,並明訂涉及刑事責任者將移送檢察官偵辦,有助於降低醫院的暴力事件。此外,修正後條文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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