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案件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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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分類:刑事動保交易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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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溪順地勢而經過之水道範圍而言,具有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
釋關於公用地役關係
相類之特性),應認野溪流經系爭土地之範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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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二號刑事判決

分    類: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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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非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

判決要旨:一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而撤回上訴係就已上訴於上級審之案件,使之向將來不發生上訴之效力,與訴訟程序之發展(上訴權是否喪失)相關,係屬程序形成之訴訟行為,故撤回之人應具有得有效實施訴訟行為之能力,其撤回始生效力,而能否有效實施訴訟行為,以能辨別訴訟法上之重要利害關係,於知悉自己權利下,得依其辨別而獨立為完全意思表示為斷。智能障礙被告如不能為完全陳述者,其辨別訴訟法上重要利害關係之能力本有欠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常有易受誘導、畏懼或服從權威、習慣默許傾向之精神特質,故其撤回上訴之能力,應獲完足之補充,始生撤回之效力。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未經選任辯護人,於偵查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於審判中審判長應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立法目的乃因該等被告無法依其個人之能力,就訴訟上相關之權利為實質有效之行使,乃從偵查程序及審判中均使其得受辯護之助力,以保障人權,並藉由程序之遵守確保裁判之公正。且上訴之撤回於判決前均得為之,不能完全陳述之智能障礙被告,倘未獲辯護人協助下,在程序進行中許其獨自為撤回之表示,訴訟權益之保護難謂周延,且與上揭立法意旨相悖。因此,此類案件於繫屬法院後,基於延續偵查中保障智能障礙被告之立法意旨,解釋上,法院於判決前所進行之一切訴訟行為,即屬「審判」程序之一部分,不論對在押被告所進行之訊問、準備或審理程序,均有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如有違反,所為撤回上訴之表示,應認不生撤回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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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處:最高法院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八號判決

分    類:刑事證劵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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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惟於罪責評價時則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分別情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有其個別性;但個案裁量權之行使,應受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拘束

出   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67號刑事判決

分    類: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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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法院未命證人與他證人對質而逕作判斷,則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

出    處: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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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遲延訊問與自白之證據能力

出   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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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三五號判決

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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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最高法院民國96年1月16日96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刑事判例三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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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一○二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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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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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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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他人於審判外之自白,他人所轉述者為屬不利於被告之傳聞供述,故在類型上,此之供述必以經被告之言詞或書面予以肯認者,始得為證據,若被告未有肯認該陳述,則須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或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具證據之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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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所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罪,應係行為人竊取之地點在「森林」內,始克當之,若所竊取之處係在森林以外,當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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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事件中,一方配偶因他方行為而合理懷疑他方違反婚姻本應遵守之忠貞、純潔義務,然此尚不得做為監控他方之日常生活等個人隱私之正當理由,並因此排除刑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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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訂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規範雇主就此類機具設置、使用、檢修、維護等相關事項應負之義務,未就操作人員應負如何義務加以規範,操作人員之注意義務仍不因而稍減。出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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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係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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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刑法第 80 條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對行為人不利,故就期間之計算,依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1「從輕原則」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80 條規定

裁判字號:台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458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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