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處:最高法院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八號判決

分    類:刑事證劵交易法

判決要旨: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不影響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上訴人既已獲悉上揭有重大影響嘉泥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並在該消息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六時公開前,買入嘉泥公司之上市股票,即已該當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犯罪之構成要件,縱使上訴人在主觀上並沒有牟利之意圖,亦無礙本罪之成立,業經原判決詳敘在卷。上訴人之辯護人仍以起訴書沒有說明上訴人之犯罪動機,上訴人並無違反上開規定之故意云云,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重為事實爭執,亦不足資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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