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7條第3項行為人對被害人年齡須主觀上有認識,惟此認識,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出處:高等法院102年度軍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分類:刑事妨害性自主

判決要旨:被害人之年齡固屬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要素,從而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年齡必須主觀上有所認識,惟此一認識,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因此不以行為人明確知悉被害人年齡,或是精確地掌握被害人幾年幾月出生為必要,只要行為人從被害人之身體發育狀況、外貌、舉止、聲音、生活情況等具體情形,主觀上已得判斷被害人大概為未滿16歲之人,即屬具有不確定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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