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臺灣高等法10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分類:民事

判決要旨:

1.依兩造契約目的及性質,該出售之系爭消防設備應提出流量計算書、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以供消防機關圖說審查及現場查驗功能是否正常之用,否則即無法確定完全滿足系爭消防設備買賣契約主給付義務之履行,是被上訴人自負有交付上開文件之從給付義務,以確保上訴人即債權人之利益獲得完全之滿足,俾兩造締結契約之目的得以實現。雖綜觀兩造簽訂系爭消防設備之合約書即消防標單全文,並無任何契約文義提及被上訴人有交付「產品出廠證明」、「產品進口報單」及「消防設備原廠CO2流量計算書」文件之約定,然依上開說明,此項義務乃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契約之補充解釋,而發生之從給付義務,無待於系爭買賣契約明文約定。

2.負有提出上開文件之從給付義務,如未盡此項從義務,系爭消防設備無法通過消防機關審核認可而無從使用,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使上訴人無法實現其訂立契約之利益,則與違反主給付義務對債權人所造成之結果,在本質上並無差異,是被上訴人所負提出上開文件之從給付義務,與上訴人所負給付價金之主給付義務,二者間係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並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被上訴人謂上訴人有先為給付價金之義務云云,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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