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六號民事判決
分類:民事契約
判決要旨:
1.按合意終止契約,係雙方契約當事人以第二次之契約終止原有之契約,使原有契約之效力向後歸於無效。故合意終止時,就契約等必要之點,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自須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始生效力。
2.按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當事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即法院對自認之內容應認定其為真實,並依此作成裁判,倘當事人未撤銷該自認,法院自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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