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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後,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判決自無從送達,縱對之為送達,亦不發生送達之效力,是以該判決因不發生送達之效力而仍未確定,自不得對之 提起非常上訴。

 

 

出處: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一七號刑事判決

判決要旨:非常上訴以對於確定判決或與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裁定始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自明。如判決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被告死亡後,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判決自無從送達,縱對之為送達,亦不發生送達之效力,是以該判決因不發生送達之效力而仍未確定,自不得對之 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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