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否排除假處分?

 

出處: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四號民事裁定

裁定要旨: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係因信託財產存有信託利益而獨立存在,故原則上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以確保信託本旨之實現;但信託倘係以詐害債權人為目的,即與信託本旨不符,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相對人既主張並釋明曾華賜係為詐害債權而為信託,則其聲請假處分,即無背於該信託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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