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為建地時,通行必要之範圍

 

出處: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

判決要旨: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 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為通常使用所必要,除須斟酌土地之位置、地勢及面積外,尚應考量其用途,故袋地為建地時,倘准許通行之土地,不敷袋地建築之基本要求,自不能謂已使袋地能為通常之使用」、「現有之聯絡是否為已足,應依其現在使用土地之方法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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