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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人於通行 必要範圍內,應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所有人妨害除去、妨害防止請求權,並得通過他人土地而開設道路

 

出處: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

判決要旨:按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民法第78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又「袋地通行權規範之目的,乃使土地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而得為通常之使用,故妨阻土地與公路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自得請求除去之,始能貫徹該條規定之目的)。可見袋地通行權乃袋地所有權人之權能,而須容忍供通行之義務,乃為周圍土地所有人之法律上負擔,該袋地通行權訴訟之標的,為鄰地通行應忍受之義務;則袋地通行權人於通行 必要範圍內,應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所有人妨害除去、妨害防止請求權,並得通過他人土地而開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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