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侵占罪係於持有他人之物之狀態中,表現其排除權利人對於物之行使而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取得行為

 

出處: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判決要旨:按刑法侵占罪係於持有他人之物之狀態中,表現其排除權利人對於物之行使而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取得 行為,亦即行為人將主觀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圖,轉換為客觀的取得行為,方屬相當,若不具備此等要件,只因圖謀他項權益,一時未歸還,他日終將歸還,要難以侵占罪 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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