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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建築房屋,不待登記即原始取得其所有權

 

 

出處: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例

判例要旨:按因自己出資而建築之房屋,不待登記即原始取得其所有權,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義之誰屬無關,亦與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須依民法第758條規定經登記始取得其所有權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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