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律師,其以允諾負擔訴訟、律師等費用為處理收回系爭土地之一切訴訟相關事宜,約定事成後取得標的物二分之一作為報酬,獲取利益,似此情形能否是項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之抗辯
出處: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號民事判決
判決要旨:按訴訟權係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不容他人從中牟利。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對可能涉訟之人,允諾提供服務負
擔全部費用,而與之約定應於勝訴後給予訟爭標的物之一部分或其價額之若干比例為報酬,即與公序良俗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
條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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