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三九號

判例要旨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應包括遲延利息在內,且不以登記為必要。

相關法條: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

決  議:

本則判例加註「所謂遲延利息,依民國十八年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立法意旨之說明及判例之案例事實,係指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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