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

 

出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民事判決
判決要旨: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本件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係其購買或轉換系爭連動債所受之投資損失,為原審所合法認定之事實,乃獨立於其人身或所有權之外而直接遭受財產上之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權或物權等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被侵害而伴隨衍生之損害,屬於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上訴人既未能證明被上訴人之行為有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或第二項所規定之情事,自不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又被上訴人不負有不當得利返還及所有物返還義務,中信銀行亦不負債務不履行之義務,復為原審本其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合法予以確定。原審因以上述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上訴論旨猶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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