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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司訴訟之法定代理人
出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定要旨: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而依公司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是相對人以原董事蔡○韶一人為法定代理人,代表該公司對於再抗告人提起訴訟,自屬合法。再抗告論旨,以相對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且起訴應取決清算人過半數之同意,其以蔡○韶一人為法定代理人於法未合云云,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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