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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31號 |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公布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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