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要:
最近本人居住大樓中,某住戶任意將其所有機車停放在社區地下1樓車道,阻礙到他人車子出入,經管委會一再通知限期改善,置之不理,管委會詢問本人應如何處理?今日就向大家說明管委會可採取何種措施。
說明:
一、按「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 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1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2項)。前2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第3項)。住戶違反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4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9條第2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第5條、第9條及第49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中該住戶於其所屬社區地下1樓共用部分停放機車1部,就其違規停放機車處係屬車道,(此部分可向市政府工務局查閱使用執造存根及圖說等資料為證),其通常使用方式及設置目的非供住戶作為停車使用,且所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內容,亦無同意該住戶作為停車使用;管委會已要求該住戶改善,若置之不理,即可請求主管機關(工務局)為必要之處置處理。此時,工務局應派員至現場勘查,倘若履勘屬實,應會函請該住戶限期改善完成,嗣後派員至現場複查,若違規情事仍未遵從改善,主管機關就會以該住戶告違反第9條第2項、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前改善完成等處分。
三、結論:公寓大廈住戶常有數百戶,偶而會有一些不具公德心或不守規約之人,為維持大樓之居住品質,管委會還是要拿出公權力制止不守規約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