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判決既判力,僅以主文為限而不及於理由

 

出處: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號民事判決

判決要旨::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以主文為限而不及於理由。確定判決之主文,如係就給付請求權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裁判,即不及於為其前提之基本權利。雖此非屬訴訟標的之基本權利,其存在與否,因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而於判決理由中予以判斷,亦不能認為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是以原告於其提起給付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雖在理由內已肯定其基本權利,而當事人再
行提起確認其基本權利不存在之訴時,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查兩造前案訴訟,法院係認被上訴人之給付請求權存在,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上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確定,上訴人提起之本件訴訟則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系爭保證契約關係不存在,前案訴訟判決之既判力自不及於本件訴訟,上訴人之起訴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原審見未及此,遽謂上訴人之起訴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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