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設「見義勇為」條款,未來任何人若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甚至路人都可以立即向法院聲請提審,以落實人身自由遭限制的救濟程序。
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但現行提審法對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能否聲請提審」沒有相對應的解釋,行政機關往往在實務上限縮提審的適用範圍,如外國人收容、強制住院、傳染病強制隔離等都缺乏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只要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甚至路人都可以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所以通過之後,任何人只要受到任何機關對你的人身自由做拘束、限制的話,那你或是你的家人或其他的人,都可以去向法院聲請,就是說把這個人,把這個拘禁的機關幫他提審到法院去,由法院來審理到底能不能繼續拘禁;或是說能否繼續強制住院、或強制隔離、或強制收容等。』
修正條文明定,任何人聲請提審後,逮捕或拘禁機關的人員若未能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到法院審理,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逮捕或拘禁的機關應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有權聲請法院提審的規定,否則同樣可處10萬元以下罰金。
(引述中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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