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某夫妻離異多年,當年生有一子,約定由父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母於離婚後不久亦改嫁,父於今年初死亡,小孩隨即由祖父母撫養並同住,祖父母持戶口名簿向戶政事務所,要求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此時戶政事務所是否准於登記?  

 

二、說明

 

 (一)一般民眾直覺就認定,「父死母改嫁,其未成年人未隨母同往者,母顯已不能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義務負擔,因此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即當然成為其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可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權登記。

 

實際上法律規定並非如此,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義務負擔,不因離婚而喪失,亦不因再婚而喪失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義務負擔。

 

若由一方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他方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一時停止而已。 擔任未成年人行使權利義務負擔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子女,當然由他方行使權利義務負擔。 而行使權利義務負擔者一方再婚時,可依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規定,辦理委託監護,而不喪失行使親權及行使權利義務負擔。 本案祖父母可否擔任孫子的監護人?法律上是可以的。不過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出任。所謂條件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共有3個: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第二、未成年人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只要3個條件中有一個條件符合,就可以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上述條件若未出現,法定監護也就不發生了,孫子的祖父母難免失望。

 

(二)本案若生母離婚後行蹤不明無法聯絡,或事實上有正當原因不能行使對未成人權利義務負擔,該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得由該祖父母依民法第1091條向法院請求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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