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履約保證金
出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判決
判決要旨:按履約保證金,通常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而交付他方之金錢,作為不履行契約之損害賠 償之擔保,他方於契約履行後返還之從契約。又當事人之一方雖已履行契約,且契約嗣已終止,然因契約之履約保證金,所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不履行等損害賠償責任,苟他方於契約履行期間,有發生應賠償之事由,而對當事人之一方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時,因該履約保證金所擔保之目的尚未完成,當事人之一方自得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
黃尚仁律師事務所
黃尚仁律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