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用屬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生之費用,亦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所負擔。
裁判字號:102年台上字第1163號
要 旨:
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又同法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次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另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4款申請繼承登記,並應提出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準此,遺產稅之繳納應屬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為遺產管理費,於計算特留分,核計被繼承人遺產價值時,應將遺產稅予以扣除。又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故喪葬費用屬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所生之費用,亦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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