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網站網址轉貼於網頁上,使其他人得透過連結進入,此非直接公開著作內容,與公開傳輸要件不符,並不違反著作權第92條(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判決)

 

起訴要旨:

被告○○○明知「人在囧途」影片(下稱系爭著作),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公開傳輸,且明知將上開影片之網路下載超連結網 址張貼於網路論壇,將使眾多未經○○公司同意或授權之人,得藉以點選該超連結網址非法觀看、下載上開影片,而侵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幫助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8 日17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2 之住處,利用電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個人部落格網站(帳號「○○○○○」、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3○○○○○○-/○○○?○○=○○),張貼上揭視聽著作檔案超連結網址,使不特人得以透過該超連結,前往置放有上開盜版影片之網站,下載或觀看上開盜版電影,而侵害鴻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刑法第30條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判決要旨:

按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應基於行為人之故意,即對不法行為有相當認識,並對此有實現之決意,故應同時具有認知及決意要素,自可認有犯罪之故意。所稱「公開傳輸」,係指以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向公眾傳達影像或聲音等著作內容,另使公眾得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者,亦屬之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經查被告於其部落格僅係提供系爭著作連結之網路連結網址,其部落格網站內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視聽著作,或相關著作內容,揆諸前揭著作權法所規定「公開傳輸」之解釋,被告之行為並不該當「公開傳輸」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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